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师联合会会费
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师联合会会费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经2022年7月22日鄂社工联第二届会员大会作部分修改,并就会费收缴标准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正式生效,现予印发施行。
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师联合会
2022年7月22日
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师联合会会费
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的有关规定及《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师联合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生效条件
会费的收取标准和办法,须经联合会2/3以上会员出席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并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后方能生效。
第二条 会员义务
会员会费是会员参与和支持联合会开展各项活动的具体体现,凡本会会员均应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 收费对象
本会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四条 会费标准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业务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和调整会费标准,并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提出个人会员缴纳100元/年,单位会员缴纳1000元/年。
第五条 收费办法
(一)本会会费需每年缴纳,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应在每年3月31日前按规定的会费标准缴纳当年的会费,社工师登记与会员中心负责收缴会费工作。
(二)新入会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应于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交清当年会费,不足半年的可减半缴纳当年会费。
(三)对无合理理由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者,可停止其下一年度获得联合会各种服务、活动优先权的资格。
(四)按照本会章程,凡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如果拖欠会费一年,经催促1年内仍不缴纳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五)会员遇特殊情况逾期不能缴纳会费的,应向本会社工师登记与会员中心做出说明,经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应在当年内交清。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已缴纳的会费。
(六)本会按照国家规定向会费缴纳个人和单位开具财政部门印(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六条 会费使用
本会会费的使用范围严格按照国家和《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开展工作,主要包括:
(一)在本会章程范围内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费用,以及按照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的费用;
(二)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会务费用支出;
(三)本会开展学术交流、人才培训、举办宣传展览活动等的成本支出;
(四)本会网站的开发和维护费用、刊物的制作和发行费用;
(五)本会日常的业务开支;
(六)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劳务报酬等方面的费用;
(七)其他合理支出。
第七条 管理与监督
(一)本会的会费管理严格执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本联合会章程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规定:
1.本会的会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会费不得用于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2.本会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理事会任期届满时,应向会员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3.每年应将会费收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二)会费的收缴与使用,接受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解释
本办法由联合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经 2022 年 7 月 22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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