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会员服务 -> 会员管理
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师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2022年7月22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23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师联合会

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师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经2022年7月22日鄂社工联第二届会员大会作部分修改后表决通过,正式生效,现予印发施行。

 

                 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师联合会

               2022722


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师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师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对会员的服务水平,规范会员管理工作,增强本会对会员的号召力和凝聚力,发挥好行业组织的功能作用,推动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行业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师联合会章程》规定,并结合本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服务与管理工作紧紧围绕“联合社工发展专业服务鄂尔多斯市”的宗旨,按照行业组织的定位、要求和标准开展工作,将提升会员的满意度、提升行业专业水平服务鄂尔多斯市发展大局作为工作开展出发点、立足点

第三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会会员服务与管理工作,在本会秘书处的统筹下本会社工师登记与会员中心具体负责。本办法所指会员为本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特邀会员。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五条  会按照单位和个人自愿申请与本会定向邀请相结合的方式,常年公开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个人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2.从事社工专业教育和社会工作实务督导的高等院校学者;

3.从事社会工作行政、社会工作服务10年以上,当前仍在社会工作岗位,并取得社会公认的、推动社会工作事业发展的重要成果和成绩的社会工作从业者。

)单位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鄂尔多斯市旗区社会工作行业组织;

2.鄂尔多斯市各地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机构,且机构专业社工占员工总数的20%以上

3.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个人会员

1.填写完整的《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师联合会个人/特邀会员入会申请表》;

2.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扫描件

3.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单位会员

1.填写完整的《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师联合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2.加盖公章的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三证合一件)扫描件;

3.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会员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会员服务

 

 会立足会员需求、依托服务平台,按照会员提出需求——会研究需求并回应需求的方式,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十条  会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资讯、行业交流互助、生活困难帮助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一条  本会组织开展会员交流学习活动,为会员搭建交流平台,促进会员专业能力提升。

第十二条  本会对为社会工作事业发展或本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师联合会会费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  会每年对会费进行集中收缴,统一保存于会银行账户。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由会统一支配使用

第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相关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  本会会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本会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本会工作有建议权、知情权、监督权; 

)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自觉维护行业准则,维护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本会发展和建设工作; 

(四)按期、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会员大会。

 

 

第六章  会员管理

 

    第十  本会将会员管理与服务相结合,通过抓好会籍管理、会费管理、会员维系、会员评定等工作,做好各项会员管理工作。

二十  会员退会时应向本会提出申请,同意后退会会员应及时交回会员证。

二十一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一)拖欠会费1年,经催促1年内仍不缴纳的;

(二)不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三)有损害本会名誉或违背本会宗旨的

第二十  凡被除名的会员,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和参加本会组织的会员活动

第二十  违反本章程、触犯法律行为及取缔法人资格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取消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二十  对会员的奖励和惩处,由本会社工师登记与会员中心提出意见,按照《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师联合会章程》和行业自律规范规定的程序作出奖惩。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  本办法本会20227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