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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社工联字〔20225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师联合会

章程》的通知

 

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师联合会章程》经2022年7月22日鄂社工联第二届会员大会作部分修改后表决通过,并由鄂尔多斯市民政局于2022年 8  7 日核准生效,现予印发施行。

 

                 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师联合会

               202287



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师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师联合会,英文名称为 Ordos Federation of Social Workers 缩写为OFSW。

第二条 本会是由鄂尔多斯市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从事和关注社会工作教育和研究的专家、专业社工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专业性、地方性的社会团体,也是直接为社会工作制度配套的行业管理服务专门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联合社工、发展专业、服务鄂尔多斯本会党和政府的领导下,遵守社会工作者职业守则,为社会工作者提供服务,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和交流平台,规范行业行为,整合社会资源,发挥本会沟通政府和民间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逐步建立起一个覆盖全市的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使用、激励和评估体系,推进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及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本土化发展。

本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建设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党建工作机构是鄂尔多斯市社会组织党委,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鄂尔多斯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会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CBD大厦-T5-1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方法的教育、传播、普及工作,发展社会工作文化

(二)总结、交流鄂尔多斯市本土化社会工作经验,开展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为鄂尔多斯市研究制定社会工作政策法规提供社工经验参考;

(三)各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标准的认定、经验交流和总结;

(四)协助政府推动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做好社会工作人才的专业培训、注册登记、管理服务、继续教育、督导、评估、政策倡导、公共危机应急社工服务介入等相关工作,提供社会工作方面的政策及行业信息咨询服务;

(五)加强行业宣传,树立行业榜样,表彰先进,激发行业活力,扩大行业影响;

)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合法权益,引导行业自律,促进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机构社会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本土化运作;

)组织开展国内外社会工作的学习、交流和项目合作;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项

(九)本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员

 

  本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个人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2.从事社工专业教育和社会工作实务督导的高等院校学者;

3.从事社会工作行政、社会工作服务10年以上,当前仍在社会工作岗位,并取得社会公认的、推动社会工作事业发展的重要成果和成绩的社会工作从业者。

)单位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鄂尔多斯市本级旗区社会工作行业组织;

2.鄂尔多斯市范围内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机构,且机构专业社工占员工总数的20%以上

  会员入会的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本会会员大会,参加本会举行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本会工作有建议权、知情权、监督权; 

)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自觉维护行业准则,维护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本会发展和建设工作; 

(四)按期、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时应向本会提出申请,同意后退会会员应及时交回会员证。凡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被除名的会员,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和参加本会组织的会员活动。具体情形如下: 

(一)拖欠会费1年,经催促1年内仍不缴纳的;

(二)不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三)有损害本会名誉或违背本会宗旨的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触犯法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依法取缔法人资格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十三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十四  本会实行会员大会制,会员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三)决定会费的变动; 

(四)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十五  会员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六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十七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十八  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1/3。理事会选举产生正副会长,由会长会议决策本会的日常工作。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处分和除名; 

)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 

审议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的具体规章; 

)评选、表彰、奖励会员中的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十九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熟悉社会工作政策法规,了解社会工作基本知识;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全职工作人员的,应签订劳动合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离退休返聘人员应签订劳务协议。

十一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秘书长可实行聘任制或选举制。  

十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三  本会会长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十四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会议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秘书长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对本会理事、秘书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在本会会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本会理事、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大会选举办法》、《会费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信息公开、信用承诺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印章使用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二十八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接收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 

二十九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鄂尔多斯市社会工作师联合会会费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相关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十一  本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十二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十三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十四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三十五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三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章程修改程序

 

三十九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四十一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四十二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十三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十四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四十五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四十六   本章程经2022722日第届第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四十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四十八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